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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6/01/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证。
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30;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流转
1.流转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1)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求偿权: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限制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

  相关链接2016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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