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1)善意取得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提示】不适用善意取得: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蔽物、漂流物(除非第三人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
(2)添附
①附合。
②混合: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
③加工: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3)拾得遗失物
①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提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③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提示: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④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继受取得
指通过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处取得对某项财产而取得所有权。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