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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的设立

2016/01/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抵押权的设立

登记生效(不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2)建设使用地承包经营权
(3)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登记对抗(动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相关链接2016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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