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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权利质权

2016/01/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6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备考已经正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经济法知识点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权利质权

  1.质权生效条件: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1)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没有权利凭证,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1)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权利质权的效力:

  (1)提前到期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转让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相关链接2016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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