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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特殊类型的抵押

2016/01/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6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备考已经正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经济法知识点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特殊类型的抵押

  1.浮动抵押(财团抵押)(财产变动,债权不变)

抵押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抵押物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动产、不确定的整体)。
登记地点
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生效方式
(1)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2)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不分善恶)

  2.最高额抵押(财产确定,债权变动)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有期限)内将要连续发生(面向未来)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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