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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的效力

2016/01/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6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备考已经正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考试,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经济法知识点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与出租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转让抵押物

  (1)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全部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保全抵押物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相关链接2016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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