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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2016/02/1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6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备考已经正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考试,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经济法知识点

第六章 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概念
1.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直接出让)
2.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先征后让)
期限
(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5)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方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合同
1.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相关链接2016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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