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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土地登记的一般规定

2016/02/1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6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备考已经正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考试,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经济法知识点

第六章 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土地登记的一般规定

  1.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解释: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土地登记依照申请进行

  (1)土地登记由当事人共同申请,出现法定情形时可以单方申请,比如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等。

  (2)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3)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3.土地登记申请的处理和审查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4.土地登记证明包括: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等

  (1)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2)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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