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正保会计网校

正保会计网校

当前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资产评估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专利的申请和受理

2016/02/1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6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备考已经正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考试,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经济法知识点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专利的申请和受理

  1.申请文件

  (1)申请文件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该提交的申请文件: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该提交的申请文件:请求书和图片或者照片、说明书。

  2.专利申请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3.优先权

  (1)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外国优先权)。

  (2)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提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如果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即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4.申请权的转让

  (1)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其于以公告。

  (2)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相关链接2016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七章知识点汇总

2019评估师备考指导 2018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已开通 资产评估师2019高效取证方案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