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知识点:上市公司比较法
为了帮助参加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资产评估》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八章 企业价值评估
知识点:上市公司比较法可比对象的选择标准
1.有一定时间的上市交易历史
考虑到进行上市公司比较法评估操作时需要进行一定的统计处理,需要一定的股票交易历史数据,因此可比对象一般需要有一定时期的上市历史;
另一方面,可比对象经营情况要相对稳定一些。有一定时间的交易历史将能有效保证可比对象的经营稳定性。
2.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并且从事该业务已有一段时间
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主要是为了满足可比对象与被评估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要求可比对象从事该经营业务的时间不少于24个月,主要是避免可比对象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刚开始从事该业务的情况。增加上述要求是为了增加可比对象的可比性。
3.企业生产规模相当
由于可以采取规模修正方式修正规模差异,因此此处的要求在必要时可以适当放宽。
4.预期增长率相当
预期增长率相当实际就是要求企业的未来成长性相当,增加可比性。由于可以采取预期增长率修正方式修正增长率的差异,因此此处的要求在必要时可以适当放宽。
5.其他方面的补充标准
进一步要求可比对象在经营地域、产品结构等方面可比。在上述方面再进一步设定可比条件可以保证可比对象的可比性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