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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专利权的期限

2016/02/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6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备考已经正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考试,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经济法知识点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专利权的期限

  1.期限:

  (1)发明:20年;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2.起算: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算,期满不能续展。

  (二)专利权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2.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三)专利权的无效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提示: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四)专利权的实施许可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相关链接2016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七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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