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注册商标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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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注册商标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私利程序)。
1.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容易混淆的驰名商标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3.基于相对理由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
解释:私利方面主体,只有由利害关系人请求商评委宣告无效。
(1)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最长18月,比公益程序(12月)要长6个月)。
(2)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