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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资产评估师《财务会计》知识点:企业分立

2016/02/1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2016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备考已经正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考试,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财务会计》科目的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财务会计知识点

第十一章 资产评估结果在财务会计中的运用

  知识点:企业分立

  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③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④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⑤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③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④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相关链接2016年资产评估师《财务会计》第十一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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