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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详解】【经典例题】
第三讲: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与准则【考点详解】
一、关于法律调整范围
《资产评估法》第二条: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专业行为。
(一)评估对象(见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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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主体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是从事评估活动的主体, 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
1.对于评估机构的要求
(1)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财政部门备案;
(2)应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3)具有足够数量的评估师;
(4)符合有关对合伙人和股东的要求。
2.对于评估专业人员的要求
评估专业人员应加入评估机构,才能从事评估业务。
二、关于评估业务类型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按照《资产评估法》第三条分类: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分为自愿评估和法定评估。
(一)自愿评估
1.概念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自然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了“自然人”以外的各类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委托评估机构:只能委托评估机构,不能直接委托评估专业人员。
2.特点
(1)委托人自愿委托;
(2)评估业务由评估机构承接;
(3)评估报告可以由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签署。
(二)法定评估
1.概念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称为法定评估业务。
2.特点
(1)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如《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
(3)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评估;
(4)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业务,并且评估报告必须由至少两名评估师签署;
(5)法定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为不少于30年,其他为不少于 15 年。
三、关于评估专业人员
(一)评估专业人员的概念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
评估类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
(二)评估专业人员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1.从业权利
①提供资料及协助;②依法查阅文件资料;③拒绝非法干预;④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⑤其他权利。
2.从业义务
①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②遵守准则,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③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④对使用的文件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核查和验证;⑤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⑥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回避;⑦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⑧其他义务。
3.从业禁止行为
①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②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业;③欺骗、利诱、胁迫或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冒用他人名义从业;⑤签署未承办报告;⑥索要、收受或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⑦签署虚假或有重大遗漏报告;⑧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①责令停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因签署虚假评估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禁止从事评估业务。
四、关于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
资产评估法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1.组织形式
(1)合伙形式:包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
①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③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普通合伙:
①故意或重大过失: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①股东50 名以下,董事 3人以上 13 人以下。②规模较小可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
③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比较灵活,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④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东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董事为5人以上19人以下。②股东表决权为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③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2.设立条件
(1)合伙形式:①应有2名以上评估师;②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2)公司形式:①应有8名以上评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②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注意: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2名的,2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设立程序
①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②向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备案时间: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如不依法备案或不符合设立条件,评估行政管理部分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并处罚款。
(二)评估机构的权利和责任
1.评估机构的权利
(1)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2)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2.评估机构的责任
(1)评估机构不得有的行为:①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②不得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③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④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⑤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 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⑥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⑦不得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⑧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评估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①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②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评估机构内部管理:
①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②应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③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违反这一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明确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的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3)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五、关于评估程序
主要内容包括:
1.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委托人有权按照自愿原则自主选择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这里的“依法”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选择评估机构的程序性规定。
2.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
订立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应采取书面的形式。
3.指定至少两人承办
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
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师承办。
4.现场调查,收集核查验证资料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
5.选择评估方法
应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恰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6.评估报告内部审核
评估报告由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由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7.档案的保存期限
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六、关于评估行业协会
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自律管理。
1.协会的性质
评估行业协会为自律性组织。
2.协会的设立
(1)按专业领域设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青岛市除外)都设立了资产评估协会。
(3)评估行业协会章程:①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②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③报财政部门备案。
3.协会的职责
《资产评估法》规定:①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②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③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④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⑤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⑥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⑦规范会员从业行为, 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⑧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⑨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评估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协作
鉴于不同的评估专业都有各自的行业协会,为了促进评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各个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
5.会费管理
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并向社会公开;
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
会费的收取、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6.对协会的监督
(1)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是行政监督,就财政部管理的资产评估行业而言,各级资产评估协会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2)社会监督包括新闻媒体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等。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的:①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②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①依法给予处分;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关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1.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含义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各个评估领域业务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不同的评估专业接受不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资产评估行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2.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履职要求(见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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