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 清算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解散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清算
清算人 | 1.全体合伙人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清偿顺序 | 1.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其他债务 |
责任 | 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