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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 清算

2016/11/0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解散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清算

清算人 1.全体合伙人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其他债务
责任 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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