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退伙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退伙
(1)退伙类型
自愿退伙 | 协议退伙 | 协议约定期限:约定退伙事由出现、全体一致同意、难以继续、其他合伙人违反约定义务 |
通知退伙 | 协议未约定期限: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
法定退伙 | 当然退伙 (实际发生生效) | 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提示】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会导致当然退伙,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未经一致同意则退伙。 |
除名(接到通知生效)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决议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提示】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
(2)退伙财产处理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财产继承
继承 | 按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
退还 | 不愿继承、继承人无相应资格、协议约定情形 |
转变 | 合伙人继承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成为有限合伙人,否则退还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