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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规则

2016/11/0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合伙企业规则

强制规范 (1)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强制规范
(6)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7)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8)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意】(7)和(8)是法定的两个通知事项
任意规范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8)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9)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0)新合伙人入伙;
(1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1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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