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股东会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股东会
职权 | 1.决定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是董事会职权) |
2.人事权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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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权 ①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②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③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④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⑤修改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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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
1.一般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 2.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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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主持 | 1.首次: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 召集:董事会→监事会(监事)→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监事)→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