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正保会计网校

正保会计网校

当前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资产评估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7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宣告破产

2017/02/1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宣告破产 

宣告权 人民法院
通知公告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推荐阅读:2017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2019评估师备考指导 2018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已开通 资产评估师2019高效取证方案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