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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

2017/02/2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以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1.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提示】房地一体,即使抵押人未依照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2.不能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提示: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压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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