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原因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原因
1.物权变动原因
依法律行为 | 因法律行为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主观)如:签订卖房合同 |
非依法律行为 |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因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客观) (1)因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
2.因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提示】
合同订立→债权行为,原因性事实,有效合同也不足以引起物权变动
物权登记→物权行为,结果性事实,只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才有物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