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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原因

2017/02/2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原因 

1.物权变动原因

依法律行为 因法律行为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主观)如:签订卖房合同
非依法律行为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因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客观
(1)因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2.因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提示】

合同订立→债权行为,原因性事实,有效合同也不足以引起物权变动

物权登记→物权行为,结果性事实,只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才有物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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