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正保会计网校

正保会计网校

当前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资产评估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7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本票

2017/03/2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本票 

(一)本票的特点:

1.自付证券: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为付款人(银行)。

2.无需承兑。

(二)本票的法定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不是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三)本票行为规范

1.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2.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3.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推荐阅读:2017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九章知识点汇总
2019评估师备考指导 2018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已开通 资产评估师2019高效取证方案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