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1.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招标公告的行为被视为要约邀请。
投标方向招标方提出自己的工程报价和其他承包条件的行为被视为要约。
招标方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被视为承诺。
3.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都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勘察、设计人的责任 | 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
施工人的责任 |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发包人的责任 |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