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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评《建筑工程评估基础》预习: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2013/10/1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知识点七: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1.建筑法: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监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

  2.房地产开发条例:用地的取得、资本金、竣工验收、商品房预售、质量鉴定、登记;

  3.质量管理条例:质量责任与义务、保修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方式、补偿的内容;

  5.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新、旧建筑区别、执行节能标准、改造。

  (一)建筑法

  1.建筑许可

  (1)施工许可

  ①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9条),尤其注意第(8)条

  ②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③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2)从业资格

  ◆ 单位资质

  

  ◆ 从业人员资质

  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后,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工程承包与发包

  (1)发包

  ① 发包方式

  

  ② 禁止行为

  提倡总承包,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的采购。

  (2)承包

  ① 承包资质

  ② 联合承包

  (3)工程分包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建筑工程监理

  (1)建筑工程监理范围

  ①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③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④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⑤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建筑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

  (3)监理内容

  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对各自负责的质量负责;

  (2)竣工验收后: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房地产开发建设

  (1)房地产开发用地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

  (3)竣工验收

  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房地产经营

  (1)商品房的预售

  (2)商品房销售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1)保修期限

  (2)保修责任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新增)

  1.房屋征收

  (1)征收的情形

  (2)征收要求

  2.补偿

  (1)补偿内容

  (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3)补偿方式

  (4)补偿范围

  (5)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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