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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普通合伙企业

2013/10/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二章

  知识点四: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人 

2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注意1】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出资 

1.时间:认缴或者实缴出资——可以分期
2.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3.作价方法:劳务出资(协商确定);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评估) 

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一致同意) 

名称和场所 

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注意】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口诀:对外同意,对内通知)

对外转让 

对内转让 

1.条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
2.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 优先购买权)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法定事项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示例】

  

  (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人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事务执行人一定是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的有权监督。

  2.合伙人的义务

  (1)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定事项

  (2)关联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约定→一致同意→NO)

  3.合伙事务的表决

  

法定事项 

(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4)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5)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7)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8)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意】(7)和(8)是法定的两个通知事项 

一致同意的事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8)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9)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0)新合伙人入伙;
(1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1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法定事项)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行为有效

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行为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超越限制 
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未经一致同意  行为无效(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口诀: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外连带

  (3)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内按份

  

  3.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两不得,两可以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注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通知合伙人买→财产份额转让→退伙或削减)

  (五)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1.入伙

  (1)程序:(约定事项)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责任:(约定事项)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退伙

  (1)退伙原因: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区别:有无合伙期限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一致同意;继续参加。 

通知退伙 

协议未约定期限;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区别:主动还是被动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除名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定事项)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注意】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

  

  (2)生效: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注意】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3)效力: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前不对后)

  (4)财产继承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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