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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破产案件的管辖

2013/10/1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三章

  知识点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

  (2)中级人民法院: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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