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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债权申报和登记

2013/10/1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三章

  知识点六:债权申报和登记

  (1)债权申报期限: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未按期申报的处理:

  ①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②为确认补充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申报范围:

  ①基本项目:

未到期的债权  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  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可以申报,但不一定能分到 
职工债权: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补偿金   不必申报 
有担保债权  必须申报 

  保证: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示例1】情形一: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假设清偿率30%)

  

  【示例2】情形二: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假设清偿率30%)

  

  【示例3】情形三: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假设清偿率30%)

  

  ③连带: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破产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示例】

  

  ④特殊:

管理人或债务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注意】实际损失部分,不包括违约金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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