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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管理人的资格

2013/10/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三章

  知识点十:管理人的资格

可以担任 

(1)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 

不得担任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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