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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可撤销行为

2013/10/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三章

  知识点十三: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

  1.可撤销行为

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特征:伤害所有人)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特征:便宜个别人) 

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链接】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2.破产无效行为——不分时间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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