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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追回权

2013/10/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三章

  知识点十四:其他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情形——追回权

出资人返还出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担保物取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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