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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整计划的制定

2013/10/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三章

  知识点十七: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定

  (1)制定人:债务人(债务人管理的情况)或管理人(管理人管理的情况)

  (2)时间: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2.重整计划的通过

  (1)分组表决: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②职工债权;③债务人所欠税款;  ④普通债权

  【注意】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2)(补充)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结果:

  

  3.重整计划的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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