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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和解协议的达成

2013/10/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三章

  知识点二十:和解协议的达成及效力

  1.申请人:债务人

  (1)直接和解: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转为和解: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约束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不分组

  (2)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重整VS和解】

   

   

重整 

和解 

申请人 

直接 

债务人、债权人 

债务人 

受理后宣告前 

债务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债务人 

制定人 

债务人/管理人 

债务人 

执行人 

债务人 

债务人 

表决 

分组 

不分组 

效力 

债务人 

√ 

√ 

债权人 

有担保/无担保 

无担保 

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 

× 

执行成功 

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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