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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破产宣告

2013/10/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三章

  知识点二十一:破产宣告

  1.时间:裁定5日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10日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宣告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3.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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