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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变价和分配

2013/10/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三章

  知识点二十二:变价和分配

  (一)顺序

  顺序:(1)有财产担保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债权——(4)社保和税款——(5)普通债权

  1.有财产担保权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该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3)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注意】董事、监事、高管的工资按平均工资。

  4.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式:剩余财产/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率

  (二)特殊规定

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管理人将其提存  

①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②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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