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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破产程序的终结

2013/10/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三章

  知识点二十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1.时间:人民法院自收到终结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终结裁定,然后公告。终结后10日内注销。

  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破产法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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