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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财务会计》预习:建造合同概述

2013/11/1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九章

知识点六:建造合同概述

1.建造合同收入的内容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两部分:

(1)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筑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建筑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些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构成合同收入。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①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②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①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②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①根据合同目前的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②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建造合同成本的内容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的组成。直接费用包括四项内容: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2)间接费用的组成。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企业下属的施工、生产单位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管理人员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3)特别问题

①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费用

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 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②零星收益

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但不计入合同收入而应 冲减合同成本的非经常性的收益。例如,完成合同后处置残余物资(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材料物资的下脚料等)取得的收益。由于工程领用材料时已将领用材料的价值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材料物资的下脚料已包括在合同成本中,因此,处置这些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

③期间费用不计入合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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