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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评估基础》知识点:取得建设用地的相关费用和相关工作

2014/02/1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取得建设用地的相关费用和相关工作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建设用地如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则须承担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或对原用地单位或个人的拆迁补偿费用;若通过市场机制取得,则不但承担以上费用,还须向土地所有者支付有偿使用费,即土地出让金。

(一)征地补偿费用及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建设征收土地费用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土地补偿费。(2)青苗补偿费。(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安置补助费。(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6)耕地占用税。(7)土地管理费。

(二)征收房屋及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三)出让金、转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用地单位向国家支付的土地所有权收益,出让金标准一般参考城市基准地价并结合其他因素制定。

基准地价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它以城市土地综合定级为基础,用某一地价或地价幅度表示某一类别用地在某一土地级别范围的地价,以此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基础。

在有偿出让和转让土地时,政府对地价不作统一规定,但坚持相关原则。

(四)土地有偿使用费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结合各地基准地价水平、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面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确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成管理方式。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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