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正保会计网校

正保会计网校

当前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资产评估师 > 复习指导 > 建筑工程评估 > 正文

2014年注评《建筑工程评估基础》知识点:建设用地的丧失

2014/02/1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建设用地的丧失

(一)正常收回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2)为实施城区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6)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

1.闲置土地的认定:

(1)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2.闲置原因的界定略

3.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处置程序略

4.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处置方式

(1)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

(2)因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

5.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2019评估师备考指导 2018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已开通 资产评估师2019高效取证方案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