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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评《建筑工程评估基础》知识点: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2014/02/1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城乡规划法》对房屋建筑和建设用地的限制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一)对建设项目立项的要求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对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要求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使用规定

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四)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申请的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六)对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用地申请的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二、《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一)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三)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房地一致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四)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事项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限制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计划制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审核,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执法检查等,都必须依据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规定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具体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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