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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2013/10/2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五  

  知识点九: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一)管理对象、内容和原则

  1.管理对象: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1)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
(2)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

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独立核算的企业的国有资产

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2.遵循的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二)管理体制

  

  (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管理

  1.资产配置管理

  (1)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2)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2.资产使用管理

绝对禁止 

①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相对禁止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3.资产处置管理

  (1)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2)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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