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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商标使用的管理

2013/11/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七  

  知识点十一、商标使用的管理

  1.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应重新注册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变更登记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应核准、公告)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2.冷冻期: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注销之日是期满6个月)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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