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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

2013/11/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七  

  知识点十六、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

  (一)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原则 1.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组织视为作者
演绎作品 1.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2.著作权归演绎人所有
合作作品 1.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必须参加创作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 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影视作品 1.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2.编剧、导演、摄影等享有署名权。
3.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剧本、音乐)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委托作品 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约定→受托人)
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 1.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2.法人优先使用
3.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 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1.著作权属于法人
2.作者享有署名权
承继 著作权属于公民 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人身权不能转移
著作权属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在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3人身不限制,1人身加财产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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