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股票的发行
第八章
知识点四、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的概念和种类
1.股份的特征: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股票为表现形式。
2.股票的特征:所有权凭证;分取股息或红利的凭证;收益受公司经营状况影响较大,并且股东无权退股,不能定期收回投资,风险较大。
(二)股票发行的概念、原则和种类
1.股票发行人: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发行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1)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2)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股票发行的种类:设立发行、增资发行
(三)股票发行的条件
首次 | 指发起人通过发行公司股票来筹措经营资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发起设立后首次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融资 | |
增资 | 公开 |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非公开 |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四)股票发行的程序
审核 | 1.组织: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创业板市场发行委员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四不得: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申请人接触。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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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股票。 | |
撤销 |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保荐人:连带(能证明免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免责(能证明连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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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 | 方式 | ①代销: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②包销: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
承销团 |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NOT发行价)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 |
期限 | 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
禁止 | 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股票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股票。 | |
定价 | 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 |
失败 |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为发行失败。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 |
备案 | 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