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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2013/11/1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八  

  知识点八、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1.定期报告:

中期报告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年度报告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2.临时报告:重大事件立即报送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注意】关键词:重大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注意】不包括“增资”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责任承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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