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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其余证券机构

2013/11/1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八  

  知识点二十一、其余证券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2.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1.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信评估,为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提供专业性服务的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
2.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成立,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批准。
3.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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