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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合同的成立

2013/11/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一章

  知识点七、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情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特殊情况: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实际履行原则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约定→主营业地→经常居住地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按约定地;没约定,按照最后签字地。——约定→(最后)签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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