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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缔约过失责任

2013/11/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一章

  知识点九、缔约过失责任

  1.定义:指当事人因有过错而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不同于违约责任),使另一方遭受损失(一定要有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赔偿责任)。

  2.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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