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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效力待定的合同

2013/11/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一章

  知识点十一、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因有权人的承认而生效,也可以因有权人的不承认而不生效。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有效:

  (1)纯获利益的合同

  (2)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2.效力待定

  

  (1)追认权: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不再生效。

  (二)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代理权: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效力:

  (1)追认权: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催告权:与无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绝的,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生效。

  (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三)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

  1.表见代理:

条件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
(2)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如手持空白合同、如之前此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善意而且无过失:无从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且不知情并非由于相对人的疏忽
结果 合同有效,后果被代理人承担

  2.表见代表:

条件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了代表权限,但是善意相对人基于外在表现(如法定代表人证明)相信其有代表法人或组织的权利,而与之订立合同从事交易
结果 代表行为有效,后果由法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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