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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013/11/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一章

  知识点十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一)定义

  1.概念:在订立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一方当事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

  2.特征:

  (1)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该合同,还可以既不请求撤销也不请求变更该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未被撤销前有效。

  (3)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经撤销权人提出申请,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合同的效力自成立时起灭失。

  (二)情形

重大误解 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不包括动机的错误认识),使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欺诈、胁迫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胁迫中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

  (三)行使时间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归于消灭。

  (四)被撤销的合同的效力

  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就将产生溯及力,即自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VS可撤销合同VS效力待定的合同】

类型 原因 后果
无效 合同有“硬伤” 自始无效
可撤销 意思表示有瑕疵 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起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否则合同继续有效
效力待定 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代理能力 经权利人追认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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